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2019年部分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湘发改价商〔2019〕244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文件精神,确保2020年底之前我省县城及具备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现就2019年阶梯水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19年,重点推进郴州市桂东县、桂阳县,衡阳市南岳区,邵阳市绥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邵阳县,怀化市辰溪县、通道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湘西自治州泸溪县,娄底市双峰县,永州市新田县、双牌县、江华瑶族自治县、江永县等15个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二、加强督办
我委建立月调度制度,各地要抓紧向当地政府汇报相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并将工作进度安排按照附件进度表的要求报我委。对工作力度小、进度慢的市州县,我委将开展专项核查。
三、组织考核
纳入今年出台阶梯水价制度的县(区)发改局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门力量依法依程序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要实行倒逼机制,倒排工期、明确责任,确保按期完成任务。11月底,我委将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