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以来,自治区水利厅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在构建水安全生态体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切实发挥水利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
40年来,我国奏响改革开放的伟大乐章。内蒙古水利工作顺应时代发展,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上,始终锐意进取,始终与时俱进、一往无前,始终以解放思想带来的一系列创新实践为起点,不断探索、不断发展,始终把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水利保障、为和谐社会构建、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作用放在首位。在这40年的改革过程中,水利工作开始注重大规模开发利用,注重资源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强调“建管并举”。通过40年坚持不懈地努力,水利建设稳步推进,防洪减灾能力不断增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作成效显著,水资源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和水土保持治理生态效益逐渐显现,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水利各项改革不断深入,水利事业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强有力的支撑。
为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需求的不断延伸和水利工作领域的不断扩展,水利厅及时调整水利发展的定位与思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为背景,审视和谋划水利发展,不断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确定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立人水和谐社会为目标,指导全区水利工作的开展,为自治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鸟瞰河套 沃野千里
40年来,全区水利建设总投资达1029.54亿元,仅2017年投资(214.76亿元)就与改革开放30年累计投资(237.12亿元)基本持平(在不考虑物价涨幅的因素情况下);主要江河修筑堤防从1978年的1254.427公里,增长到现在的7687.93公里,为沿河两岸安全生产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强有力保障;发展耕地灌溉面积从1978年的1381.01万亩,增长到现在的4762.25万亩,节水灌溉面积从1978年的一片空白到现在的4200.66万亩;全区水库从1978年的463座(总库容10.18亿立方米),增长到现在的617座(总库容104.45亿立方米),为内蒙古粮食生产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水土保持治理面积从1978年的1099.45万亩增长到现在的20326.58万亩;建成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13万余处,农村牧区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0%以上,1303万农村牧区人口受益。
总干渠新貌
40年来水利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
水利发展思路不断深化与完善
改革开放初期,水利工作在“水利是农业的命脉”这一重要论断的指引下,进行大规模的打井发展灌溉,积极修建水利工程,以增强农牧业生产条件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为主要工作目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需求的不断延伸,水利的工作领域从单一为农牧业服务扩展到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上来,水利工作逐步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背景下审视和谋划,不断提升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使水利发展的目标、速度、规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成为新时期水利工作的主要目标。近年来,自治区水利厅坚持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推动传统水利加快向现代水利转变。
水韵欢歌
水资源节约保护得到加强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内蒙古是一个严重缺水地区,全区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水资源量为545.95亿立方米,可利用量为285亿立方米。土地面积占全国的12.3%,但水资源量仅占全国总量的1.9%,人均水资源量虽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当,但耕地亩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加之,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资源性缺水与工程性缺水并存。水资源匮乏已成为制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管好用好有限的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支撑和保障能力,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强化社会管理、增强公共服务、参与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水利法制体系不健全,水资源管理保护存在短板。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后,水利工作逐步进入依法治水的轨道,相应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水利工作的范畴。
水资源管理法制体系逐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以来,内蒙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积极推进水资源管理法制体系建设,先后制定出台了《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内蒙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正在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水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水资源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地下水调查评价、水中长期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等一系列基础性工作,完成了全区第二次水利普查和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全国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为摸清全区水资源承载能力提供了数据支撑;实施了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制度,目前,内蒙古各级保有有效取水许可证6050套,批准取水许可水量84.901亿立方米。对取用水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能力得到加强。
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更加合理。自2002年5月起,内蒙古逐步开展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全区近50%的工业园区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批复,鄂尔多斯煤电基地、和林格尔新区等规划均开展了水资源论证工作。自治区本级相关规划及建设项目全部开展了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满足项目合理用水需求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严格控制地下水,合理开发地表水,鼓励中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使得非常规水源利用量逐年稳步提高。
积极探索水权转换、节水用水补偿等机制,在全国率先开展了黄河干流水权转换,相继制定出台了《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了水权交易的范围和类型、交易程序、交易监管等内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水权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配置水资源中的重要作用。水利厅组建的水权收储转让中心与企业签订了《内蒙古黄河干流水权盟市间转让合同书》,共批复沿黄各盟市转让水量1.18亿立方米,解决了75个大型工业项目的用水指标,为全区工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水资源保障。
实施节水改造后的渠道
鄂尔多斯市水权转换节水项目
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取得成效。随着内蒙古经济的快速发展,地下水开采量不断增加,使得地下水位逐年下降,地下水超采已成为内蒙古生态文明健康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为治理地下水超采,2011年,内蒙古印发了《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划定33个超采区,并制定了压采计划和措施;2015年,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超采区和重要水源地水量水位双控方案》,提出到2020年除3个大型超采区外,所有超采区达到采补平衡,水位达到控制水位,3个大型超采区压采量达到60%以上。同时,内蒙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超采区整治力度:一是编制治理方案,完善法规制度。要求各盟市按照“一区一策”的治理原则编制超采区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时间表,细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和相关取用水户的治理责任,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目前,33个地下水超采区全部编制了治理方案,明确了年度治理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超采区治理工作。为建立“监测监控手段完备、预警管控及时有效、信息资源互通共享、责任措施落实明确、多方协同合力共治”的地下水生态保护与治理长效机制,实现地下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内蒙古组织开展了《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实施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水生态保护和治理指导意见》的编制工作,目前已完成初稿,待批复实施。进一步强化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对于超采区范围内,一律不予审批使用新增地下水建设项目,对于原取用地下水的企业逐年削减许可水量,积极协调督促尽快置换为地表水或者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加大对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对超采区违规取用水的工业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按照超采区治理方案,各地因地制宜通过采取压减灌溉面积、实施高效节水、调整种植结构、水源置换等措施,确保地下水超采治理进度的顺利推进。严格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超采区治理“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将全区33个超采区治理目标纳入对盟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通过考核进一步推进治理措施的有效落实。
水政执法人员夜查采砂场
不断强化水资源管理的刚性约束。长期以来,全区总供水量年均增长不足1%,远低于自治区同期GDP增长速度。特别是在内蒙古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后,全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从“十一五”末2010年的40立方米/万元下降至2017年的20.42立方米/万元;节水灌溉面积从1978年的空白增加至2017年的4200.66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从20世纪70年代末的不足0.35提高到0.538;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由“十二五”初期不足20%,达到2015年100%;入河排污口和其他水功能区也由基本全无监测到现状的逐步全覆盖、常态化监测。2017年,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72.6%,比2013年提高26.3个百分点。
水资源监控能力进一步加强。一是地下水监测进一步加强,内蒙古对地下水逐年实施监测井建设,已按计划实施6年,建成监测井3687眼,基本建成覆盖全部超采区的地下水监测网络,为超采区治理和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二是组织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一期、二期工程建设,实现全区许可水量80%以上和全自治区总水量50%以上取用水量在线监测,其中5万亩以上灌区渠首取水全部实现在线监测,1万亩至5万亩灌区渠首实现在线监测或规范计量。
节水环保型企业
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节约用水,提倡全社会节水,形成高效率、充分利用水的节水型社会,是一个战略问题,也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国家要求和自治区水资源实际,内蒙古开展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先后实施了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通辽市4个国家和自治区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创建了乌海市、呼伦贝尔市2个国家级水生态文明城市,开展了海拉尔区、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市等5个自治区级水生态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开展了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目前,全区共有15个旗(县、市、区)达到了《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的要求。随着水生态文明城市、节水型社会创建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相继实施了防护林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小流域综合整治、水污染防治等一批绿色生态工程,使全区水环境得到持续改善。通过实施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升级改造等措施,提高了城市污水处理率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减少了污染物排放。通过湿地保护、涵养区建设、植被带建设、水土流失治理等措施,风沙减少、湿度提高,空气质量显著改善。制定了《全区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进一步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积极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和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大力推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开展了流域、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计划,制定了《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有计划地开展流域、区域水量分配工作。从2007年开始,内蒙古大力发展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目前,全区共建成节水型企业、机关、学校、幼儿园、社区和服务业等各类节水示范载体800余处,自治区级节水型机关建成率达63%,提前完成“2020年自治区50%以上行政机关建成节水型机关”的目标。自治区累计安排3000万元水资源费,分6批对155个节水型单位以“以奖代补”形式进行了表彰奖励。
民生水利建设迈出新步伐
水利与人民群众的生命、生活和生产息息相关。内蒙古水利工作始终把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关系民生的水利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不断探索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镫口工业供水工程等一批工业供水项目开工建设或完工;“引绰济辽”调水工程已开工建设。自治区各行业水利工程供水能力从1985年有统计数据以来的107.3亿立方米/年增长到2017年的185.78亿立方米/年,有效保障了全区农业安全生产,锡林郭勒盟7个电源点、鄂尔多斯市4个煤制天然气项目和4个电源点等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为自治区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冰层被炸开
全力抓好防汛(凌)抗旱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内蒙古水旱灾害频发,防汛(凌)抗旱减灾事关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区各级水利部门始终坚持防汛抗旱两手抓,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全力抓好防汛(凌)抗旱工作,科学应对1981、1998等年份较大洪水,将洪灾干旱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发挥了显著的减灾效益。据不完全统计,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自治区境内黄河干流共堆积冰坝290余次,特别是2008年特大黄河冰凌汛灾,由于准备充分,措施得当、抢防及时,均未造成重大损失。内蒙古地属干旱半干旱地区,“十年九旱、年年春旱”是其显著特征,多年来,旱灾每年约造成内蒙古3.41亿元的经济损失,2001、2004、2008等年份均出现重大干旱灾害,全区各级水利部门深入灾区全面掌握和分析旱情,认真研究部署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举,节流开源并重,因地制宜、合理调度水资源,有效地遏制了旱灾进一步扩展。
察尔森水库
红山水库
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
着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加大了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一批大中型骨干工程相继开工建设,先后兴建了河套灌区总干渠、红圪卜扬水站、海日苏、万家寨、红花尔基、德日苏宝冷、三座店、尼尔基、绰勒、察尔森、海勃湾水利枢纽等工程,在控制江河水量,发挥防洪、灌溉、发电、养殖等综合效益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尤其是“十五”以来,国家加大了投资力度,进行了大规模的堤防加固工程建设,使内蒙古大江大河及重要支流的防洪减灾能力普遍增强,防洪标准也由5至20年一遇提高到20至50年一遇。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方面,全区先后对473座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工程,使内蒙古江河干、支流调供水量能力明显增强,有利地保障了自治区的粮食安全、饮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从2011年开始,内蒙古对黄河内蒙古段进行了防洪工程建设,工程建设涉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和乌海市6个沿黄盟市,工程类型多,主要有河道治理、堤防工程、险工控导工程建设等,累计投资58.8亿元。其中,黄河内蒙古段二期防洪工程被国家确定为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之一。随着防洪工程的实施,黄河内蒙古段堤防防洪、防凌标准得到大幅度提高,黄河内蒙古段防洪防凌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万家寨水库
三盛公水利枢纽
海日苏水利枢纽
尼尔基水利枢纽
鄂尔多斯鄂前旗时针式喷灌青贮玉米种植
农村牧区水利持续快速发展,为农村牧区建设小康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内蒙古灌溉农牧业在全区农牧业发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水利工作立足于为农村牧区的经济社会建设服务,通过兴建水利工程、打井配套和加强灌区改造等手段,农田水利建设成效显著,农牧业灌溉面积迅猛增长。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农牧业灌溉方式逐渐从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水、地表水向节水灌溉转变。积极推进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加大使用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发展节水高效型农牧业,大力发展高效、特色、设施和避灾农牧业,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以现代节水技术促进农牧业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促进农牧业经济从外延型向内涵型、数量型向质量型、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推进了现代化农牧业发展进程。从“九五”开始,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已经成为全区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
水利科技人员现场安装调试节水灌溉设施
为解决内蒙古资源性、工程性、结构性缺水矛盾,把农牧业节水灌溉作为战略工程全面推进,优化农牧业用水布局,调整用水结构,采取最节水的综合措施和最严格的管理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从粗放利用向高效利用转变,从工程管理向资源管理转变,2010年,自治区政府批复并印发了自治区水利厅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增“四个千万亩”节水灌溉工程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纲要”制定了中长期的农牧业节水发展规划,明确了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和措施,科学指导和规范农牧业节水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自治区水利厅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实施了东北节水增粮、西北节水增效工程。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内蒙古实施了河套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并以此为重点示范项目,带动了全区14个大型灌区的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有力地推动了灌区节水改造建设步伐。
多种形式节水
水价改革发挥积极作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取得成效。多年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较高、农牧民用水价格偏低,一直困扰着农村牧区水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开展水价改革就是要在保证用水户基本用水需求的同时,建立多用水多花钱,少用水少花钱,不用水得补贴的机制。自治区水利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出台了《自治区水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地区、各单位、各行业的用水价格,进一步理顺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体系,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充分发挥了价格对调节用水方向和用水结构的杠杆作用。
从2008年开始,内蒙古已实施了30个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和示范项目,累计批复中央和自治区资金2.92亿元。通过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计量,合理调整农业水价,建立精准补贴机制,改善灌溉面积50万亩左右,惠及人口2万多户,有效推进了河套灌区、鄂尔多斯黄河南岸灌区和小山灌区等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调整工作。2017年,自治区安排资金2.7亿元专项用于18个改革试点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批复实施改革面积166万亩,配套计量设施7513套。2018年,安排项目建设资金19.83亿元,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同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310.68万亩。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和支持引导,灌区涌现出一大批农民用水者协会等群众组织,农民从被动用水到主动参与,自觉交纳水费,主动出资管理田间工程,田间渠道工程管理走入多元化、科学化的良性循环轨道。
同时,坚持把以水为中心的小建设、大保护,作为保护草原、发展畜牧业最重要的基础建设来抓,依托自治区财政专项牧区节水灌溉饲草地建设项目、国家牧区水利试点项目、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等一批重点牧业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大力发展灌溉饲草料地建设,为草原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开辟了新的途径。
全力推进安全饮水工程建设,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作,并始终将其列为解决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水利部门的不懈努力下,全区农村牧区供水工作经历了从饮水解困工程建设到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发展历程,全区农村牧区饮水工程建设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分散到集中迅速发展。40年间,已建成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13万余处,累计受益农牧民1303万人,为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着力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构筑祖国北疆生态屏障。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逐年增加建设资金投入,不断加大工程项目建设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统筹兼顾。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运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蓄水保土措施,把加强生态建设与调整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把加强生态建设与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结合起来,把改善生态环境与增加农牧民收入和当地经济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重点工程项目的骨干和带动作用,全区水土流失治理以每年650万亩以上的速度递增。切实加强草原区和风沙区水源工程建设,科学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既解决了农牧民的饮水困难问题,又增加了生态用水,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和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加快群众脱贫致富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十五”以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把自治区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战略要求,各级水利主管部门不断加大水保工作力度,生态修复与预防监督力度不断增强,全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累计达到20326.58万亩,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呈现出全面发展、协调推进、效益彰显的良好态势,在从根本上改善和遏制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状况、全力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防线、维护边疆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牧区节水灌溉饲草地建设
推进水利管理和改革向纵深迈进,增强水利事业发展后劲。40年来,水利从“重建设、重开发”向“建设与管理并重、开发与保护并重”的转变过程中,不断探索创新,逐步形成了与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相一致的水利发展模式。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任务要求,水利厅坚持问题导向,全面系统推进,积极探索创新,强化督察指导,水利改革亮点突出、成效明显。
管好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200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蒙古结合实际,先后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到2008年底,自治区编委正式批复红山水库管理局、黄河工程管理局、镫口扬水灌区管理局3个自治区直属水管单位的机构编制,均定性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全区333个水管单位基本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了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的培育的推广力度,全区有120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累计达到5.9万处。
水管体制改革主要取得3方面的成效。一是明确了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列入了编制管理部门的事业单位序列。全区水利系统所属298个水管单位全部划分了类别,明确了性质。169个水管单位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129个水管单位定性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参加水管体制改革的水库管理单位157个,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98个,占总数的62%,定性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59个,占总数的38%。二是畅通了管理经费来源渠道。自治区水利工程基本为公益性质,纳入了公共财政范围。三是厅直属管理单位改革成效明显。红山水库管理局、黄河工程管理局、镫口扬水灌区管理局等厅直属3个管理单位,纳入了自治区财政扶持范围,取得了历史性突破。2016年10月,内蒙古黄河工程管理局通过了国家级水管单位考核验收。
不断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0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应达到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数量的1/3”的要求,自治区水利厅在原有35项审批项目的基础上清理了11项。随后,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自治区水利厅在2012年至2017年,不断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多次取消和下放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前,行政许可保有13项,较2010年初减少了60%。
引绰济辽签约仪式
持续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为解决水利发展与资金紧缺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多渠道、多元化筹集水利建设资金,自治区水利厅主动适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借鉴区内外做法,在加大争取国家投资力度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了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化运作步伐,逐步建立了政府主导、社会筹资、市场运作、企业开发的良性运行机制。组建成立了内蒙古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目前,资产已达200多亿元,为加快水利市场化步伐搭建了一个有效的融资平台。近年来,与国开行、农发行合作,在多个供水项目使用国债基金11.3亿元。进一步建立与银行、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取得银行授信额度超过125亿元。2012年,在中国银行间交易协会注册中期票据20亿元,成功发行11亿元。2016年,成功推动内蒙古蒙水水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实现了与资本市场的直接对接。2003年,内蒙古率先在黄河流域开展了水权转让试点工作,利用企业投资以及整合大型灌区节水改造等项目的投入,对河套灌区沈乌灌域87.17万亩农田灌溉工程进行节水改造,工程完成后节水量2.35亿立方米,可转让水量1.2亿立方米,水权转让指标分配给了鄂尔多斯、阿拉善盟、乌海市的15家用水企业,组建的水权收储转让中心与企业签订了《内蒙古黄河干流水权盟市间转让合同书》,2018年上半年,自治区跨盟市水权转让一期试点的工程施工已全部完成,2018年12月11日,水利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内蒙古水权试点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组对内蒙古水权试点项目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评价,认为内蒙古水权试点项目的实施,全面提升了试点区农业节约用水,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得显著成效,为全国水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践经验,在全国具有引领性、开创性,值得认真的借鉴和推广。为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内蒙古对未履行合同企业的黄河盟市间水权转让水指标2000万立方米收回,并通过中国水权交易所进行了公开交易,最终内蒙古荣信化工有限公司、乌海神雾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达成受让意向,2000万立方米水权交易水指标全部签约。2017年11月,再次收回4150万立方米/年闲置水指标,在自治区水权交易平台进行协议转让,解决了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等沿黄盟市的28个工业项目及现状3800多万立方米取用地下水的水源置换问题,水权交易迈出实质性步伐,对内蒙古乃至全国深化水利改革、探索水权交易、解决突出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和推动水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鹤舞黄河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革取得实效。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直沿用集体管理。1978年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后,集体所有制基本解体。在改革开放后的十几年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长期处于“缺位”状况,导致灌溉农业效益衰减,农业生产出现滑坡。为切实解决这一关系农村水利发展的实际问题,内蒙古积极推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建设主体和管护责任,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实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将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用水的决策权交给农民,调动了农民“自己事自己办、自己工程自己管”的积极性,保障了工程效益的发挥,解决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主体缺位问题。2014年,完成阿荣旗、扎鲁特旗、乌拉特前旗3个试点地区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任务,涉及改革的6.9万处农田水利设施全部明晰了工程产权,发放农田水利设施产权证书4687份,建立落实工程管护经费的长效机制,3年来,共落实财政维养资金3478万元。同时,按照水利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整体部署和自治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14个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旗县改革试点工作全部完成。初步统计,本次涉及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共45.83万处,已全部明晰工程产权。40.7万处工程颁发产权证书,40.89万处工程落实了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安排中央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2.09亿元,部分旗县将维修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以落实。
河湖景观
河湖长制见成效。在全区实施河湖长制推动全区河湖治理的工作中,内蒙古于2016年全面启动河长制各项工作。目前,已建立起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四级河长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体系。2018年8月,将自治区河湖长体系从单总河湖长升级为双总河湖长,将建立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同部署、同推进。目前,各地党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河湖长制推进格局基本形成。全区按照中央要求落实了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四级河湖长共6692人,其中,河长6450人,湖长534人(292人兼)。自治区党委、政府8位领导担任自治区级河湖长,李纪恒书记担任自治区第一总河湖长、布小林主席担任总河湖长,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水利工作的政府副主席分别担任副总河湖长,分管外事、工业、环保工作的政府副主席也分别担任自治区重要河湖的河湖长,各级河湖长均由党政领导担任。通过实施河道清理、河湖清淤疏浚、河道生态岸线治理、开展巡河巡湖综合执法检查等措施,河湖管理保护初见成效,已从“见河长”转变到“见行动”、“见成效”上来,河湖面貌已得到明显改观。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内蒙古水利发展的改革实践,让一幅青山绿水、江山如画的水生态文明图景,在边疆草原铺展;一场关乎2500多万全区各族人民福祉、关乎靓丽内蒙古的水利建设事业,正阔步迈向新的征程。(李建国)
水清岸美
生机勃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