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5年,琼中县水务局组织施工的红毛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什富村饮水工程、万根村饮水工程和吊罗山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工程招标过程中,林某找到李科要求帮忙中标,李科同意并帮助林某挂靠的公司中标。为表示感谢,2014年至2016年,林某在琼中某农家乐的停车场分8次共送给李科30万元。
2015年中平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公告招标过程中,李科帮助李某所在公司中标。在施工过程中,李科在施工监管和审批拨付工程款等方面均对李某给予关照。李某在海口一酒店送给李科30万元“感谢费”。
琼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0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李科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