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水表信息网!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供水新闻
 
供水新闻

9月1日起河北省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1  来源:河北新闻网  浏览次数:702

河北省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截图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赵红梅通讯员吕培、李新德)从河北省水利厅获悉,近日,《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经河北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办法规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控制地下水取水许可,限制取水总量。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按比例核减其所在县(市、区)其他地下水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量,进行合理配置。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因城市供水水源单一,确需开凿新取水井作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除应急供水和日常维护性运行外,不得使用应急备用水源。

取用地表水的,由取水审批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审批:年取水量不足一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年取水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年取水量在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图片、音频、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