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6日听取了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表示,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机井管理,加快关停进度。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要限制取水量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按比例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逐步关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削减地下取水量。
在地下水禁采区凿井取水,最高罚十万
在取水计量管理方面,《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要加快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实施在线监测管理。
此外,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封闭。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