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记者 郑志波 摄)
“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7月20日,市环保局发布《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在7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更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发展。
《意见稿》明确了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原则和征收范围,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运营维护服务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
对于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直接排向海洋和珠江口的,《意见稿》明确了“不用缴纳污水处理费”。即“零排放”用水户,可以免缴污水处理费。
但直接或者间接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水质标准的,经市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并相应补偿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的损失。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的排污费。
同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承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