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工商局近日对连江县某镇自来水有限公司强行向自来水用户收取底度费一案进行调查。该公司涉嫌利用其提供自来水服务的独占地位,以拒绝、中断提供自来水服务等方式强行向自来水用户收取底度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目前,此案已调查终结。实行底度水费达7年之久
连江县某镇自来水有限公司从1997年成立起,就对自来水用户实行一户一表的计量方式,每月抄表到户,并对他们实行底度收费:每月水表底度基数为5吨,自来水用户每月用水量在5吨以下(不包括5吨),一律按每月5吨的基数,统一收取13元作为当月水费;月用水量在5吨以上(包括5吨)的用户,则按每吨2.6元据实收取。1998年8月物价部门曾对该公司水价作出规定,每吨暂定2.60元,暂定期为两年,此后水价一直没调整过。这一做法持续到了今年4月。5月起变相实行底度水费
早在2002年5月,连江县物价部门就发出《关于停止收取自来水底度水费的通知》,今年2月又发出了《重申停止收取自来水底度水费的通知》,但随后在对某镇自来水公司进行收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对自来水用户实行底度收费,便责令该公司改正。该公司于今年4月通过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从5月份起取消底度收费,但是其做法仍是“换汤不换药”,具体为:将底度收费改为对自来水用户实行水损分摊办法,即对月用水量在5吨以下(不包括5吨)的用水户,每户每月分摊水损费12元作为当月的水费,用水量5吨以上(包括5吨)的用水户,仍以每吨2.60元按实收取水费。今年6月下旬,该公司向某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报请通过,但该镇政府、人大并无下文批准,物价部门也没有批准该公司对自来水用户实行底度和水损分摊办法收费。对拒交底度水费者强行锯管
连江县工商局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对月用水量在5吨以下(不包括5吨)的用水户,月分摊水损费12元作为当月水费的做法,是该公司自行测算决定的。这个自行测算的决定既没有行业标准又没有合法依据,属变相向自来水用户收取底度费的行为。据了解,有的月用水量不足5吨的用水户不接受该公司采取底度收费而拒交水费,该公司就对所有超过一个月时间不交水费的用户采取锯管、拆表等措施中断对用户的供水服务,直至用户交清了包含底度水费的水费后才恢复供水。去年,有一用水户全家外出3个月,家中没有使用自来水且水表显示使用量为0吨,但该公司仍按月底度5吨的标准收其3个月的水费共39元。该用户不接受这种做法因而拒绝交水费,该公司就予以锯断供水管道中断供水,后经有关部门出面协调才恢复供水。
统计分析表明,对月用水量不足5吨的用水户实行底度标准和水损分摊标准收费与按实际用水量收费有出入,该公司因此会多收不少的水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