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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提交“二审”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31  浏览次数:400
     8月30日上午,《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稿草案)》提交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二审”,根据修改稿内容,今后老旧小区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将由当地市、县政府部门“买单”。

老小区二次供水改造由政府买单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新增加了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的内容。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已建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合格的,移交城市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而老旧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城市供水单位按照标准进行整改后接收。

水质有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为了加强水质监管,保障用户用水安全,二审稿增加了用户发现水质受污染后的处理内容。

二审稿规定,用户发现水设施中水质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供水单位报告。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消毒应邀请业主监督

为了有效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障小区居民的知情权,二审稿规定: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对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应当邀请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监督,并公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结果。

同时规定: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对水表计量有异议可申请供水公司校验

如果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可以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校验申请。二审稿规定,而、供水单位自收到申请十日内,提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校验合格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用,校验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承担校验费用,负责更换水表,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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