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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4-10-22  来源:北京晚报  浏览次数:751

  本报讯(记者洪燕杰)记者昨天从市发改委获悉,从本月20日起,本市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根据最新的《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向农民和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自愿委托除外),而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市发改委在网上公布了《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及《北 京市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根据规定,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所进行的检定不得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计量器具产品、商品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检定费,检定机构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规定同时强调,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内不超过一次;对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医用计量器具实施现场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用之外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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