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合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供水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涉及城市供水安全、供水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完善以及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等问题需要在制度层面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6月29日上午,《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提交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改草案规定,合肥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同时,草案在供水水源管理、供水应急保障机制、二次供水管理等方面做了多处修改。
合肥将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监测信息
市民如何知晓自己目前饮用水的水质如何呢?记者从草案中得知,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
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城市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水质监测不合格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供水并限期改正,确保用水安全。停水期间,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用户发现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供水企业报告。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该处供水并进行检测,指导用水设施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城乡建设主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
建设单位将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将统一定价
在二次供水方面配套建设方面,草案中也做了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参与验收。鼓励城市供水企业对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统建统管。
根据草案,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价格实行统一定价,水价应当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费用、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具体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
市民对于供水设施的卫生不放心怎么办?草案中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并定期向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没有能力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当委托专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此外,草案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配合城市供水企业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将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城市应急备用水源
草案中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供水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制定涉及水源、水质、供水设施等突发事件处置的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
除了制定供水应急预案,草案中还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备用水源,保障城市生活用水。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多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与相邻地区互通互联的供水应急备用水源。
禁止新建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
不少市民会在小区内自备水泵取用地下水,而这样的行为今后将被明令禁止。草案中规定: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资源,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已经修建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
用户对水表读数有异议可进行校验
觉得自家水表走得不准怎么办?记者从草案中了解到,如用户对结算水表读数有异议,可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校表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15日内,提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校验合格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用;校验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校验费用,负责更换水表,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园林、环卫作业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
草案中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当实行分质供水。
市政、园林、环卫等作业用水,应当优先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确需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农业灌溉应当使用雨水等地表水源。
此外,市、(县)市人民政府还将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再生水、雨水回收利用。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利用再生水源用于生产经营。探索再生水在非饮用生活用水中的应用。
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草案中规定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包括:供水专用的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周围5米以内、底下电缆周围1.5米以内;城市建成区内的原水管、DN800以上输水管和其附属设施周围1.5米以内;城市建成区之外的原水管、DN800以上输水管和其附属设施周围3米以内;城市净水厂、供水加压泵站、二次供水蓄水池外围10米区域以内。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城市供水企业将设置明显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