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施近十年的《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业经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后评估,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人口的不断增长,二次供水设施日益增多,该《条例》已不能满足调整供用水关系的发展需要,同时该《条例》与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一些条款,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此建议正召开的该市十五届人大第二十五次常委会:启动对该《条例》的立法修订工作,以顺应社会发展需要。
4月28日,在该市十五届人大第二十五次常委会上,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告了对该《条例》在立法后评估情况,评估认为:该《条例》实施中存有6方面问题:一是饮用水的水质保障问题,该《条例》虽然对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做了规定,但二次供水及老旧管道对水质安全仍存影响;二是供水水源应急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三是一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供水工艺设计不合理,造成资产浪费,存在污染隐患,同时部分二次供水设备能力与承担的用水量不相符合;四是老旧小区年久失修,缺乏正常维护,管道和储水设施老化,设施损坏,管道渗漏,水质不达标,水耗现象突出。还有不少小区涉及居民水表出户问题,资金难落实,长期无法解决;五是物管单位、业主和供水企业在对如何履行供水设施管理责任上,存在分歧。六是浪费水资源现象突出,现实中环卫用自来水浇灌绿化带、滥用消防用水等现象十分明显,该《条例》虽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规范内容,但规定太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缺乏相应的奖惩举措,导致水资源浪费惊人。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从进一步理顺供用水双方关系,界定和平衡好供用水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完善现有制度,强化执行与落实;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倡导先进供水设施推广和及时跟进配套措施等几方面修改该《条例》。在进行分组讨论后,4月29日,闭幕的合肥市十五届人大第二十五次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对该《条例》进行立法修订。 来源: 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