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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 供水销售价格上调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23  浏览次数:534
     记者刚刚从烟台市物价局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烟台市区居民用水将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并调整供水销售价格。

为节约水资源,保障基本需求,促进水污染防治,保障城市供水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召开定价听证会、通过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发出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市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并调整供水销售价格。

居民阶梯水价分三档,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 立方米(含),综合价格由2.90元/立方米调整为3.20元/立方米(将水资源费由0.35元/立方米调整为0.40元/立方米,并入基本水费,基本水费为2.4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由0.7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综合价格4.20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费3.4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04立方米以上,综合价格7.20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费6.4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0元/立方米)。

在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销售价格的同时,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阶梯水价以年为1个执行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市区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36立方米/年用水量基数,由自来水公司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直接核定其各档水量;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政策,执行第一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施1年后,对由于居民自身原因尚未实现一户一表改造的,在居民用水第一档基本水费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0元;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其供水价格在居民用水第一档基本水费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0元;供水价格调整后,按照《烟台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在现行供水价格尚未涵盖二次供水成本的过渡期内,按照弥补市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的原则,另行制定二次供水价格政策。

非居民用水由3.90元/立方米调整为5.00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费3.6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城市附加0.18元/立方米)。

特种用水由10.10元/立方米调整为16.20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费14.3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城市附加0.64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由0.7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非居民及特种用水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根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调整到位部分,将于2016年底前调整到位。

市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供水销售价格后,市物价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督导供水企业认真扎实落实好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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