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陕西省地下水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改二稿在地下水超采区与禁采区、限采区的划定,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管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禁采地下水
修改二稿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成果、供水水源情况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调整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超采区包括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可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通过替代水源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发生过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经地下水资源论证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区域,应为禁采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外的严重超采区;一般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其他需要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应为限采区。
超过年度用水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修改二稿同时规定,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土地整理、现代农业园区等项目,需要集中大量开采取用地下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水量和井位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对水源和供水水质定期监测,保证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在取水许可及收费标准方面,修改二稿规定,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经营性高于非经营性的原则确定和调整。超过年度用水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地下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在相邻取水和纠纷处理方面,修改二稿规定,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取用地下水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用水权益的,由取水方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邻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发生水事纠纷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修改二稿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和水环境的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应通过工程技术、生态补偿等措施,优先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量,积极发展绿色有机农业。
在监测与监管方面,修改二稿规定,地下水监测应按照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传输。县级以上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有关地下水监测取得的数据资料,实行资源共享。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由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为公众参与监督和节约、保护、利用地下水提供便利。 来源: 西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