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发布《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的控制措施、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及监督、计划用水管理、用水定额、水平衡测试、节水“三同时”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等方面作出规定。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在8月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46),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gm@jxfazhi.gov.cn。
禁止开采深层承压水
《征求意见稿》明确,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禁止超采、滥采地下水,防止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禁止开采深层承压水,发生严重干旱、重大水污染事故、城乡饮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或开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应当划定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限期封闭。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审批机关削减开采量,实现地下水开采和补给平衡。禁止利用废、污水补给地下水。
新建项目应配建节水设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核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
用水单位用水量不得高于核定的年度计划用水量。用水量高于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节水改造;限期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对其超用部分实行加价收费,并可以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
另外,依法取得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
对水功能区进行限制纳污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结合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和其他主要污染源进行调查,提出整治方案,责令排污口设置单位限期封闭排污口、停止排污并恢复原状。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拖延。
有供水功能水库禁办畜禽养殖场
水库功能调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
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投饵养殖、人工种植、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
城镇建设不得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确需填堵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等量等效替代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生物滤池设施及接触氧化池处理设施。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及其限制纳污指标要求,经论证后,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公共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排污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江河、湖泊、水库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和废水。
出现4情形之一应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口排污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监测制度,统一规划监测站点建设,加强水功能区、跨行政区界河、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水域监测,共享监测信息。
跨行政区域界河断面水资源监测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测结果定期向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通报。跨行政区界河断面水资源监测指标不达标时,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
水功能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该水功能区内的新增取水和排污口,并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通报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水功能区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区域地下水位明显下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物超标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及时通知取水单位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置措施,并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来源: 新法制报(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