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规定,福建省物价局日前批复,决定从2004年5月1日的抄见水量起,调整福州市自来水价格。?
????对目前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核定为每月0吨至18吨/户(含18吨),价格为1.2元/吨;第二级水量核定为每月18吨至25吨/户(含25吨),价格为1.8元/吨;每月用水量25吨/户以上为第三级水量,价格为2.4元/吨。?
????对目前尚未实现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季节性加价。每年6月至10月,按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加价20%。?
????对除市政、消防用水外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用户用水定额,由福州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本着满足生产工作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具体核定,并公开公布。?
????取消现行附加在自来水价格上的市政附加费,并入水价。省物价局同时指出,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应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保障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