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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6-22  来源:都市晨刊  浏览次数:258
  7月1日起,巢湖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巢湖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将施行,旨在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有效控制城市水污染。

  市区污水排放系统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巢湖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区污水排放系统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涉及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应征求市污水排放管理部门意见。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集资、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措。新开发地区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区域,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排污须申领许可证不得有8种违规行为

  《巢湖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还规定,排污户须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放许可证,并不得有8种行为,即: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易堵塞物;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排污违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最高罚款3万元

  在这部城市排污管理办法中,对排污单位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同时,还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其中最低处罚为5000元,最高处罚金额达3万元。另外,对排污管理部门不作为也将给予从严处罚。其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等违法行为,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01年3月6日,市政府就发布了《巢湖市市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对巢湖市市区污水排放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次出台并将实施的《巢湖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对市区污水排放管理作出了更明确、更科学、更具体的规定,这将对市区污水排放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同时,《巢湖市市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巢政〔2001〕13号),也将于2007年7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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