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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版”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或将修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28  浏览次数:413
     近期,财政部发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27日,记者从市市政公用部门了解到,相关部门目前正在结合原先在本地实行的污水处理费相关征收办法,进行修改。

早在2007年,济南就已根据省政府相关要求,制定出《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至今一直按此要求实施。“这一办法主要确定了该费用征收主体是市市政公用局,征收范围是全市城区范围内所有用水户,同时确定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市政公用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用水户将污水处理费缴到银行,再由银行通过自动分离系统将这部分费用分流到财政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专门用来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据了解,济南目前每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基本稳定在1.5亿元左右,但仍不能完全满足相关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成本投入。

今年2月,省住建厅发布信息,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据了解,目前济南的水质净化一至四厂,及高新区水质净化厂,均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作。

“引入社会资本有利于解决政府投资不足的问题;借助企业的高水平管理模式,能促使政府管理水平提高;同时,还可能帮助政府职能更好地向服务型转变。”相关人士同时坦言,将社会资本引进来,与政府利益均担,也要看清可能给政府带来的更大风险。“如果要采取这一模式,必须先进行详细全面的风险论证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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