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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水瓶颈” 着力提高城市水资源利用效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8  浏览次数:448
       随着城镇化与工业化的进一步推进,我国水资源短缺状况变得日益严峻。业内专家学者表示,中国城镇化发展正在遭遇着严重的“水瓶颈”。


    日前,在由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举办的“中国—丹麦城市水效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上,各方专家围绕水资源可持续开发面临的根本性约束、如何提高城市水资源利用效率、城市污水处理及回用、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借鉴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卢迈强调,要突破中国城镇化的水资源瓶颈,需要设计以水效为核心的政策框架和工具,同时,从供给侧和需求侧加强干预,并从宏观、中观、微观多个层次进行评估、监测和提升效率。

水资源可持续开发面临三重根本性约束

对于中国当前的水资源形势,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水科技研发中心主任李胜海用了四句话来概括,“一是形势严峻,二是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三是水资源可利用空间仍然很大,四是应正视遭遇严重水瓶颈的原因有多方面。”

李胜海在研讨会上表示,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开发面临的根本性约束包括三大方面:

首先,我国近30年来的跨流域、跨区域调水缺乏战略性目标。举例说明,上世纪八十年代,天津多次“引黄济津”,使天津市民终于告别“苦泉水”喝上黄河水。但如今20年已过,当“引黄济津”之路越走越窄时,人们又将目光转向了长江水。究其问题根源,正是我们在跨区域、跨流域调水过程中缺乏战略性预测。

其次,如今水资源可持续开发所面临的又一根本性约束条件在于体制机制层面的“瓶颈”。不仅体现在“九龙治水”,还有地方和中央在水管理层面的不衔接、不平衡、不对接、不落实。中央对水管理施以诸多政策,但却有水利部环保部住建部多个部门掌管。“中央层面的多部门管水,导致地方很多水管理具体举措很难推行落实。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在落实政策标准以及在水资源管理措施上的缺失与不衔接问题严重。”李胜海强调。

此外,我国遭遇水效低下的严重瓶颈。在李胜海看来,水效低下的问题并非没有解决措施,可目前采取的措施却多是肤浅的、不系统的、可操作性不强的,甚至一些措施是过于理想化的、与现状不匹配的。由于我们市场化的多模式运作,加之地方政府亦并没有完全认同其具有可操作性,因而导致我国目前的水科研、水政策和水管理的不协调。

着力提高城市水资源利用效率

据资料显示,中国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但可利用的水资源的人均量是世界水平的1/8。在全国665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城市处于缺水状态。而在这400多个缺水城市中,有110个城市属于资源型缺水。

“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是,在强调水资源的合理保护、节约使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区域水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无锡市委副秘书长王安岭表示。

王安岭认为,影响我国水效的原因是水功能区建设与管理体系的相对滞后。由于水功能区对外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对内又是多头分层,缺少相对统一、有机协调的管理组织和规范有序的行政环节,致使水功能区的规划同国土总体利用、区域内的产业发展规划不衔接。王安岭也强调,对提出的相关要求,亦缺少管理目标和法治化的约束。

“提高中国水资源总体利用效率的重点,是要解决水功能区的管理体制问题。”王安岭表示,今后我国一方面应大力构建节水技术和产品开发的应用体系,结合节约技术的开发应用,结合不同城市特点,建立相应的科技园区;另一方面,要强化制度创新。王安岭建议,国家应对水利的专项投入进行有机整合,建立水功能区的专项投资资金。同时,加强对水功能建设的社会化与公开化,重大项目与政策需要通过举办听证会等方式,以构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

丹麦水污染治理经验值得借鉴

“事实上,我国地下水污染已非常严重,大约70%的地下水已经受到污染。在此情况下,我们的水资源应该如何去利用?如何防止污染?如何做到对现有污染的综合性治理?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去进一步系统地考虑。”李胜海强调。

在此领域,李胜海认为,丹麦的先进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丹麦在水管理领域,政府仅设一个管理部门。地方水管理上下贯通、一致,没有不衔接的问题存在。

第二,丹麦在供水法、供水政策上有着完备的体系支撑。由于丹麦的地下水占其98%以上的主要供水量,因而其有着非常严厉的地下水保护措施。一旦打井的地下水与周边的农庄距离过近,丹麦政府对农地将给予相应的耕地补偿。

第三,丹麦在人均用水上做了非常细致的调查,用水量指标控制划分非常详细。丹麦人均用水200立方米/天,共分为6到8个指标,例如烹饪用水40立方米,洗碗用水20立方米,洗衣用水7立方米等等,包括修剪周边草坪和洗车等,都有相应用水量指标控制。

李胜海认为,相较丹麦而言,我国水价制定在处罚性措施层面十分欠缺。目前我们仅有的处罚性措施即是阶梯水价。国内推行阶梯水价已有10年,比如浙江宁波在10年前就开始推行阶梯水价,但到了2011年才正式落地实施。就目前来看,阶梯水价在推进过程中难度很大。此外,在我国的供水价格中,对污水处理费用问题也缺乏具体的处罚措施。“丹麦的污水费在水价中为供水费用的2倍,而我国在此方面的措施却是缺失的。这样的差异造成了污染者的付费完全没有达到使其意识到应如何减污、如何控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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