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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规范二次供水 擅自连网最高罚30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24  浏览次数:468

金报讯 (记者赵贝)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否则将会对违法单位处以最高30万元的罚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尹维真介绍,随着高层建筑增加,大量建筑需要采用加压后再提供给用户的二次供水形式,其运行、维护、管理存在缺位或不到位,以致二次污染难以有效控制,一些大中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投诉已占整个投诉的80%以上,二次供水迫切需要法制保障。

     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水企业统一建设和施工;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否则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将对违法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已有的二次供水设施,统一由城市供水单位管理。对于二次供水设施(水箱、水池)的清洗,该条例草案要求,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清洗,清洗消毒后,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于罚款金额,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指出,草案中“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罚幅度弹性过大,建议缩小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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