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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举行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5-28  来源:汕头都市报  浏览次数:324
 5月25日,汕头市物价局在汕头宾馆召开听证会,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的《汕头市中心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听取、收集各界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申请方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范围包括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三个行政区域。征收的对象为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建议征收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是———

  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3.5元,以1个水表为1个征收单位计收,其中,自来水供水直抄到户的居民户(包括暂住人口、租住户),统一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实行二次供水的住宅区居民或社区,由征收部门通过与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或所在地居委会核定确认所辖区域内居民住户实际人数和收费额后,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按每吨50元计收,或是按每桶(以0.3立方米计算)5元计收,或者是每立方米40元计收。

  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福利院、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社会救助单位),公办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事业单位,按每吨25元或每桶2.5元计收。其中,对从业人员不足5人,经营面积小于30平方米,从事餐饮娱乐服务业、花木或果蔬类销售的单位(摊档),垃圾处理费按每月8元计收;非从事以上行业的其它单位,按每月5元计收。这类单位有水表的,由征收部门核实各单位垃圾排放量数据及确认收费额后,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其余采取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据市环境卫生管理局预测,开征后,按此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可征收费总额约1485万元,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管理及征收运作管理的费用、代征手续费等方面,有效缓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资金不足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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