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水之怪现状
用水事关千家万户,用水交费理所当然,但少数个人和单位却长期盗用城市公共供水、逃避交费。以下是发生在我市的一些奇怪现象:
1998年,供水部门进行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时,对尖草坪区柏杨树地段的管道进行大修。路面挖开了,沉寂地下数十年的供水管道重见天日,但眼前的景象却令人吃惊:水表前的主管道上,私接的盗水管道密如蛛网,大量的自来水从水表前直接流走。据事后调查,这些锈迹斑斑的私接管道,历史上竟可以追溯到“文革”时期!也就是说,几十年来,这里的相当一部分用户就一直在无偿用水!更让人惊讶的是,盗水行为公诸于世后,这些盗水者非但不思悔改,反而群起阻拦施工人员对管道进行移位更改,导致管道更改工作一度陷入停顿。
迎新街地区商业街有75个用水户,其中饭店、桑拿浴园、洗脚屋等用水大户有30户,其他45户也均为经营性门店,但由于这些用户在水表前偷接旁通水管,市自来水公司的水表成了摆设,水表上显示,各经营户每月的平均用水量仅有两三吨,明显与实际用水量不符。
据了解,消火栓因口径大,又无计量水表,成为许多盗水者下手的目标,不仅有单位和个人利用水罐车从此处盗水,部分桑拿浴园、饭店还偷偷买来消防专用水带,乘着夜深人静,打开消火栓,直接通过水带将水注入浴园或饭店内部的蓄水池。
食品街某宾馆的水表每隔一段时间,读数就会突然减少,2003年10月15日,供水稽查人员经过两夜蹲守,将正在拆开水表、倒拨读数的一名员工抓获。
?????????????????????????????盗水危害严重
供水部门检查发现,目前我市的盗水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盗水;擅自启用消火栓和无表防险装置盗水;拆除、改装、伪造、损坏用水计量装置等。
为整顿供水市场秩序,2003年7月底,市自来水公司成立了专门的行政执法部门——太原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稽查处。供水稽查处成立不到半年,就查出盗水案件近百起,追缴水费数十万元。据执法人员讲,由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隐蔽性很强,被发现的百起案件仅仅是冰山一角,实际情况要更加严重。
据市自来水公司不完全统计,我市每年因盗用水造成的水量损失高达478.29万立方米,按调价前的水价计算,城市供水每立方米应收金额2.0908元计(其中自来水平均水价1.628元/立方米、公用事业附加费0.1628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平均价格0.3元/立方米),损失金额高达1000万元。
盗水不仅容易损坏管网,造成跑水事故,损坏防灾防险装置,严重者还会形成地基被侵蚀、房屋道路被冲坏等二次灾害事故。由盗水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仅使作为企业的供水部门不堪重负,更给我市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财政为盗水买单
为缓解太原市用水紧张的状况,省、市政府投入了上百亿元进行“引黄济并”工程建设,这些投资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水费回笼获得。
10月30日,引黄工程顺利引水到太原并成功并网运行后,首期供水能力为每日40万立方米。由于该工程引水距离长达286公里,且70%以上路程是穿山隧道或管道输水,运营成本较高,每立方米水价光运行成本就高达5.87元。为了减轻市民负担,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将供应市区的引黄水按2.28元/立方米的价格收费,引黄水经过呼延水厂处理后,并入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网,再经城市供水管网售出,自来水平均价格为2.5元/立方米。自来水售价与实际成本价之间的差价主要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平衡,仅此一项,每年就需补贴3亿多元。如果盗水现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大量水费继续流失,受水费的逐步提高和黄河水并网后的高运行成本的影响,城市供水需要大量财政补贴,这将给我市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
如果一味地容忍窃水者胡作非为,就等于让政府为窃水者买单。
?????????????????????????????盗水原因简析
盗用城市供水使不法分子获得了巨额的非法利润,并给国家资源、社会公众利益、地方财政和供水企业都造成了相当大的危害和损失,但一直得不到有力的打击,这主要应归咎于以下三个原因。
其一是政策依据的力度不足。在《关于打击盗用城市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出台之前,《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我市规范供用水秩序的主要依据。该《办法》于1999年8月颁布,对规范我市的供水生产经营、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办法》以正面管理为主,其中有关违法用水的惩处条款都仅限于“责令改正”和“罚款”等行政处罚范畴,对已构成犯罪的盗水违法行为未能作出明确的界定,因而在实践中无法依据其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应有的打击和惩治,即使按《办法》规定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理,也只能是“重罪轻罚”,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有效的震慑和打击,造成了打击违法犯罪的“盲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了这个空子有恃无恐地作案,甚至聚众围攻行政执法人员,暴力冲击执法机关等野蛮抗法事件。
其二是整个社会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在我国推行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供水、供电、供气都属于福利性事业,即便到今天,很多人都缺乏“水是商品”的观念。人们提起盗窃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都非常痛恨,但因为没有认识到水也是一种财物,面对盗用水的行为,好多人都习惯性地将其与“占小便宜”画上等号,对违法盗用水的性质、危害认识不足,认为“窃水不算偷”。
其三是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较为隐蔽,所以,小到个人家庭,大到某些单位,盗水现象相当普遍。
?????????????????????????????《通告》明确性质
《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的出台,为我市依法对城市供用水进行全方位的法治化管理,推动城市供水事业的长足发展和引黄水的顺利运营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通告》第一条规定,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依法属于盗窃行为:
1?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盗水的;
2?绕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
3?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4?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
????5?改装、损坏、倒装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6?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的;
????7?非火警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8?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通告》还明确提出了对盗水行为的处罚规定。即盗水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处罚。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具体数额的规定执行。此外,因隐瞒真相骗取批准或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费损失、教唆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违法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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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报记者 常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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