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水表信息网!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供水新闻
 
供水新闻

泉州:停水须提前24小时通知本月起施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5-09  来源:泉州晚报  浏览次数:327
  本月起,福建省泉州市民饮水安全又多了一重保障。建设部发布5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城市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将处3万元罚款;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依据新规,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水的质量负责,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城市供水单位有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查询的义务。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将由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泉州市民一旦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记者从泉州市自来水公司了解到,如果出现停水,会提前通过报纸等媒体告知市民,对受到直接影响的用水单位会通过电话或通知等方式告知。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图片、音频、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