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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加强地下水管理 划定地下水禁采限采范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5-09  来源:天津日报  浏览次数:555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严格控制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遏制超采区扩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天津市有关部门日前发出通知,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划定天津市平原区深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区域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

  现状供水条件下禁采区包括: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地区、塘沽区城区、汉沽区城区、大港区城区、武清区城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南疆码头。

  禁采区控制目标: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南水北调通水前,地表水(引滦)已到达的地区严禁新打开采井,现有开采井取水量要按计划逐年压采,到2009年底达到压缩30%以上超采量的目标;对水质、水温等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开采地下水,应按规定采取回灌措施。在无地表水(引滦)水源的地区,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上马。第二阶段:南水北调通水后,已有地表水(引滦、引江)供水的地区严禁新打开采井,现有开采井取水量要逐年压缩,3年内达到压缩50%以上超采量的目标,5年内达到不超采的目标;对水质、水温等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开采地下水,应按规定采取回灌措施。在无地表水(引滦)水源的地区,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上马。

  限采区控制目标:在地表水(引滦、引江)供水的区域内,原则上严禁新打开采井,已批准开采的单位,严禁新增许可水量,并随企业停用和开采量的自然衰减逐步减小开采量;无地表水供水的区域内,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上马。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制度。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的取水许可总量不应超过天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天津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禁采区和限采区供水管网情况及控制目标的要求,制定分年度地下水压采计划,各区县的压采计划要报天津市水利局备案。在有替代水源的条件下,要根据实际,在保证用水需要的情况下,按计划削减已审批的取水许可水量;在替代水源供水不足的情况下,要通过强化节水措施,逐渐减少地下水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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