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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超额用水征收水资源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4-17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362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宣布,北京市将从4月起对农业生产超限额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并率先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大兴、顺义等7个平原区试行。

  根据新制定的《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露地瓜菜种植、规模养殖等农业生产用水,超出用水限额的部分,均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粮食作物用水每立方米0.08元,其他农业生产用水每立方米0.16元。各区(县)征收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将按照“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用于本地区农村节水设施的推广应用及管护、维修。

  据介绍,北京农业用水限额标准是以2003年~2005年农业平均实际用水量为基础,结合农业各产业用水状况和产出效益,分别压缩不同的比例确定的。

  北京是重度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8左右。目前,北京市农业用水量接近全市年用水量的40%。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目前,北京市已对非农业的各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征收了水资源费。

  据了解,北京市对农民生活等用水仍免征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对农业用水限额以内的用水,也免征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同时,北京民政部门将采取提高低保标准等措施,补偿农村低保家庭因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增加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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