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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出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2-09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浏览次数:621
 二次供水水质不达标最高可处罚款五万元

  今后,如果小区内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和卫生规范,且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根据2月1日正式实施的《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将会被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供水水质易受污染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自来水公司或水厂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通常二次供水设施主要是为弥补市内供水管线压力不足,保证居住在地势较高处和高层住宅人群用水而设立的。首府居民生活用水大部分都是通过二次供水设施供应的。相比于原水供水,二次供水水质更容易被污染,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会使饮用者感到恶心、呕吐、腹胀、腹泻,严重的甚至发病。

  去年上半年,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定期对该市居民楼、宾馆、酒店、办公楼二次供水系统水质进行监测时发现,在监测的163份样品中,监测合格率仅为73.62%,近三成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分析检测结果显示,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二次供水设备内未按规范定期清洗消毒,设备管网内污染严重,致使消毒剂被完全消耗,导致消毒不合格等。

  设施半年最少消毒一次

  《管理办法》中现明确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如实记录清洗消毒情况;水质异常时,应随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如果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卫生制度不健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生水质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的;拒绝卫生监督监测的行为也可进行同等处罚。

  同时,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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