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过30余次调解,当庭执行一起涉及1139名村民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使影响两个村6个组村民正常生活8年多的水污染问题得到解决。
1998年5月,西安市长安区石油公司清理和冲洗本单位位于长安区鸣犊镇的一座油库的油罐。位于这个油库下游的鸣犊镇张雷村4个组以及桥头村两个组的村民家中水井出现了异味,无法饮用,严重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1998年12月,陕西省卫生防疫站检测这两个村的井水发现“有明显汽油味”。2004年2月,陕西省工程勘察研究院对井水取样化验发现,水中石油类物质及硝酸盐类物质超标,不符合饮用水标准。
2006年1月29日,张雷村、桥头村1046名村民将石油公司起诉到西安市中院,要求石油公司赔偿治理污染和精神抚慰费用203.97万元。
西安市中院立案后,案件具体承办人多次前往现场实地勘察确定损害范围,并与当地政府及石油公司上级单位沟通协调。经过勘察,合议庭又追加了损害范围内没有提起诉讼的93名村民作为原告。
在诉讼过程中,张雷村、桥头村村民主动放弃了200万元的诉讼请求。2006年8月,群众与石油公司达成一次性解决纠纷协议,西安市中院又减免了村民缓交的诉讼费用。同年9月15日,西安市中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同月,石油公司支付了用于解决村民净化水及饮用水设施的48万元。双方8年多的矛盾得到化解,村民生产、生活用水问题得到解决。(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