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举行专题协商会。据悉,修订草案将最高处罚额度由原《条例》的5万元调整为50万元。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代表建议:对屡教不改的排污企业应实行强制“死亡”。
20日,《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专题协商会在市政协举行。部分政协委员及各相关部门代表对条例草案展开协商讨论,负责起草修订草案的昆明市滇管局认真听取了意见或建议。新修订的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要实行雨污分流及污水再生利用等,并将最高处罚额度由原《条例》的5万元调整为50万元。
原《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自2002年实施,随着排水管理体制改革的变化及城市建设的发展,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在排水设施企业化运营新形势,不适应我市排水事业发展的需求。原《条例》适用范围仅为昆明主城,《条例(修订草案)》将范围扩大至包括滇池流域在内的14个县(市、区)的城市规划区及各产业园区,几乎覆盖了城乡规划涵盖的具有排水设施的实质性区域,部分条款对滇池流域提出更高要求,突出区域水环境保护要求。
在管理体制及管理职责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市级政府职责,将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由原来的主城扩大至全市。对于排水规划和建设,《条例(修订草案)》强调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配套排水设施、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要求。并对阳台、露台排水纳入污水系统作出明确规定,为开展整治阳台雨污混流、开展庭院雨污分流提供了依据。
在排水管理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将原《条例》中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的原则,改为雨污分流、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以集中处理为主,并实行排水许可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同时将污水再生利用纳入城市排水设施部分,并规定了利用范围、要求、标准及收费等内容。明确要求已建成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补建或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
《条例(修订草案)》还着重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调整,将最高处罚额度由原《条例》的5万元调整为50万元。
协商会上,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代表针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尚存在精细度不够、部分描述不太明确,以及针对性不强等意见。同时提出应在新修订《条例》中增加城市排水及排水设施的概念、界定内容;排水设施管理应有明确的责任划分;临时性施工排水也应纳入管理,以及除提高处罚额度外,还应增加对屡教不改的排污企业,实行强制“死亡”硬性规定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