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对全省取水许可做出分级规定。
按规定,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包括五类(依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发证的除外): 一是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二是发电企业总装机在250MW以上的;三是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四是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五是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其他设区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包括五类:一是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二是发电企业总装机在50MW以上250MW以下的;三是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20万立方米以下的;四是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五是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本辖区内其他县级行政区域取水的。
除上述一、二两种情形外,其他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未设立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用地表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或年取用地下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农业用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另行规定。